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建设部于 2001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 规范适用范围: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规范对建筑的分类: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的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分类 |
民用建筑工程 |
Ⅰ 类民用建筑工程 |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
Ⅱ 类民用建筑工程 |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气 化学性污染物:甲醛、氨、苯、 T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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